河北经济日报讯(通讯员 王永楠)张先生于2020年3月为其爱人李女士在大家人寿邯郸中支投保了一份重疾险。2022年3月,在保单缴费宽限期内,公司已通知张先生缴纳保费,但张先生表示暂时不缴纳保费,以后有需要再办理复效。2023年1月,张先生向公司申请理赔。经查看资料并核实,2022年12月,李女士因罹患肝癌治疗无效身故,2020年投保的重疾险处于失效状态,最终公司解除该份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
案例分析
张先生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,失效期间被保险人李女士因病身故,2020年投保的重疾险处于失效状态,故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,做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决定。
风险提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,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,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,合同效力中止。
按保险合同约定: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,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;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;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,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。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,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。
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单是否续费成功,如未在宽限期内足额支付保险费,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,影响保险合同效力。